问题 | 企业欠款无力偿还法人会被列入失信人吗 |
分类 | 债权债务-公司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企业陷入资金困境、无力偿还欠款的情形下,法定代表人有可能会被依法列入失信人员名册。
然而,这一结果具体还需要考虑到相关案件的具体案情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所设定的条件。 概括地说,假设该企业为有限责任制团体,那么作为法人,其通常仅需以其实际投入的资本额度为上限,来对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是,若法人在行使其独立法人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时出现了滥用职权、逃避债务、严重侵害公司债权人权益等不当行为,或者由于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企业无法履行偿债义务,那么该法人便有可能被依法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之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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