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组公司债务如何承担官司 |
分类 | 债权债务-公司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企业进行债务重组之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原来的法人在经过合并之后,将会继续享有原有的权利并且承担相应的义务。
而若发生法人分立的情形,那么在分立之后的各个法人则需共同承担起连带的债权责任,同时也需承担连带的债务责任,除非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另有约定。 在实践操作过程中,企业债务重组的债务承担问题往往需要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进行充分的协商,同时还需要考虑到分立或者合并后的法人内部协议。 债权人可能会与重组后的法人进行深入的沟通,以便确定债务的承担方式和具体的条件。 若是重组过程中涉及到了法人的分立,那么债权人可能会与分立后的所有法人进行协商,以确保其债权能够得到妥善的处理。 在法庭审理阶段,如若出现关于债务承担方面的争议,法院将会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事实情况来裁定债务的承担方式。 倘若涉及到法人的合并或者分立,法院将会综合考虑到合并或者分立的法律效力,以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约定,从而做出公正的判决。 总而言之,企业债务重组中的债务承担问题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进行确定,这其中可能涉及到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协商,以及分立或者合并后法人的内部协议。 在法庭审理阶段,法院将会依据法律法规以及事实情况来裁定债务的承担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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