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退伙时与合伙人约定对之前债务不负责,这对债权人有约束力吗 |
分类 | 债权债务-公司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退出合资企业时,如合资者同其他投资人达成协议,不再对退伙前所产生的债务负责,那么对于债权人而言,该协议并无任何法律效力可言。
这主要是因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关于不再对退伙前的债务负责的承诺,以及相关的合同条款,均为合资投资者相互间所涉及的内容,而非由他们与债权人之间签订,因此不能对债权人产生任何实质性的约束和限制。 然而,在此情况下,所有参与合资经营项目的投资人,仍需对外共同承担起对合资企业的债务清偿责任。 即便投资人已在退伙后自愿承担部分或全部债务,其仍有权在偿付完毕全部债务后,向其他尚未履行相等还款义务的合资投资者进行追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
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