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表现有哪些 |
分类 | 债权债务-公司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公司人格滥用是指控制股东利用股东以出资承担有限责任和公司以全部资产独立承担责任的规定,以自己的意志操纵公司的意志,使公司成为控制股东的傀儡,从而使公司成为自己逃避债务、规避风险的工具。
1、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到位或者甚至达不到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2、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 3、股东设立公司后抽逃出资或通过其他方式榨取公司财产致使合同债权人的债权无法从公司获得满足。 4、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财产或者资金,不作财务记载。 5、其他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特点有什么? (一)公司已取得法人资格。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仅存于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它不同于法人否认说。 (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对个人股东与法人股东适用有所区别。 (四)在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时,直接承担责任的股东应具备公司支配力。 (五)只能由公司债权人提出诉请,公司本身或公司股东不得主张,亦不能由法院依职权采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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