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破产中要承担什么责任 |
分类 | 债权债务-公司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公司已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时候,法定代表人应当注意不为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债权、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行为。否则,公司法定代表人将可能因此而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在进入破产程序后,作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注意履行以下义务: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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