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个人欠钱不还怎么办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针对个人借贷未按时归还的应对策略如下:
首先,我们可以尝试通过友好而严肃的协商形式,让欠款方在约定的还款期满之后全额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其次,如若协商无法达成积极结果,可以依法向法院提交支付令申请。 在此过程中,申请人需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合法有效借贷关系中的债权人,并且必须通过书面形式向债务人发出支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索偿请求; (2)申请人请求偿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已经到期,且其总额确定无争议,并附有详细说明请求依据的事实与证据; (3)申请人与债务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其他具有还款义务的债务纠纷; (4)已提交的支付令应能成功送达至债务人,且必须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禁止使用公告送达以及其他非直接送达的方式; (5)申请人必须向对该案件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支付令申请,可考虑向债务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申请。 对于持有欠条的情况,我们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如胜诉,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还款责任。 若对方仍坚持拒绝履行,我们可凭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启动法律程序,强制回收借款。 起诉流程如下: (1)向对相关纠纷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起诉书及相关材料以申请立案; (2)法院将发布开庭通告,并在七个工作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具体的开庭日期; (3)开庭当天,请携带所有原件资料到达庭审现场进行举证、质证及辩护等环节的操作; (4)法庭将主持调解工作,如调解失败则由合议庭在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进行宣布判决结果; (5)申请人需等待法院作出最终判定,并依照生效判决进行执行。 另一方面,若欠条上未明确规定具体的还款日期,我们可以与欠款人积极商讨,达成共识后重订还款计划或者以录音等方式固定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二十一条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第二百二十二条 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第二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四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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