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人撒销权中债务人将财产转让给案外人,如何列主体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撤销之诉的主体问题,我认为,该诉讼的原告诉求撤销权人应当特指那些因为债务人对其资产进行了不当处理,进而使得自己所享有的债权遭受到了侵害的债权人。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若要主张和行使撤销权,那么就需要以自身的名义向当地的法院提交申请,请求法院予以撤销债务人在资产上实施的不合理交易举动。
(1)当受益人或受让人被赋予被告身份时,通常是基于撤销之诉与给付之诉同时存在的情况。 (2)如果只是单纯的撤销债务人的行为,那就应该将债当事人作为被告人。 (3)而双方的行为,则应将行为实施方的对应方作为被告人来考虑。 (4)若同时涉及财产的归还问题,那么无论是单独的行为还是双方的行为,都应该把作为行为实施方的债务人以及最终得到收益的人和当易受让人作为共同的被告人。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由此可见,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涉及到债权人、债务人、受益人和受让人在诉讼中的当事人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 “债权人依照第七十四条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受让人为第三人。”因此,撤销权诉讼中涉及的当事人以及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是相当明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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