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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事诉讼保全规定
分类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解答
律师解析:
1.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即是指人民法院在受案立案并作出裁判之前,对于当事人的财产或者涉案标的,施加一种限制其处分权利的强制性措施。
众所周知,我国大陆地区的民事诉讼案件从人民法院接受起诉状至所作出的生效裁判告一段落,往往需经历数月乃至更长时间。
若一旦裁判结果生效,倘若被告未能履行法定的债务清偿责任,债权人想要启动强制执行程序,依然还需耗费一定时间。
在此期间,若被告试图隐藏、移转或者挥霍争议焦点中的财产,或其用于偿还后续执行判决所需的财产未受到有效控制,如此不但可能加剧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冲突,而且还可能导致已生效的裁判无法顺利执行。
对于诸如水果、水产等易于腐败变质的争执标的物,务必要及时进行处理和资产保全,以免造成进一步的经济损失。
2.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的实施应满足以下几点基本条件:
首先,需要符合诉讼中财产保全需求的案件必须属于支付性质的诉讼,即此项诉讼恳求包含了财产支付的内容在内。
其次,将来可能因主观或客观原因导致不能或者不易执行的生效判决也是其适用前提条件之一。
主观方面可包括当事人有意或者无意的财产转移、损坏、隐藏等行为;客观方面则主要考虑诉讼标的物在品质上可能的变化趋势,例如易腐蚀、腐烂等物品,若不立即采取措施加以保护,将会引发更大的经济损失。
再者,应注意诉讼中财产保全的实施须在民事案件正式受理后且法院尚未作出生效裁判之前。
在一审或者二审程序中,只要案件尚处于未决状态,即可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然而,若法院判定的判决已然生效,此时当事人便只能申请启动强制执行程序,但却不可再申请财产保全。
而关于诉讼中财产保全申请的方式,通常要求由当事人提交书面申请文件。
若当事人并无递交申请,在必要时,人民法院亦有权自行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然而,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如果人民法院在非经当事人申请的情形下,以职权主动实施财产保全或采取先行执行措施,并且因此导致错误的,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赔偿责任。
最后,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人的立案后,其实施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之前,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如申请人未按要求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将有权驳回其申请。
在诉讼中财产保全举措产生错误给被申请人带来损失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可直接从担保人那里获得相应的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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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4 0:3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