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范围有哪些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范围如下:
1.债务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对债权人的义务,同时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2.代位权的行使要求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是已到期债权,否则对次债务人有失公允。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的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具有专属性,即该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如下: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的存在。如果债权人对债务人不享有合法的债权,当然不享有代位权。 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的债权。代位权行使的前提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的债权,因此债务人必须对第三人享有此种权利。 3.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怠于行使,是指应当而且能够行使权利却不行使。所谓应当,是指若不及时行使权利,权利就有可能消灭或减少其财产价值。 4.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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