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原债权债务消灭的原因有哪一些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债的履行。 是指债务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 债务人向债权人为特定行为,从债务人方面说,为给付: 从债权人方面说,为履行: 从债的消灭上说,为清偿。 债务人清偿了债务,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债的目的达到,债当然也就消灭。 2、债的解除。 即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双方的协议而导致债的消灭。 双方协议终止债的,债即因双方的协议而消灭。 但当事人终止债的协议,不得违反法律的强行规定或禁止性规定。 3、抵销。 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相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 抵销债务,也就是抵销债权。 4、提存。 这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 债务人履行债务需要债权人协助。 5、债务免除。 这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而使债务人的债务消灭的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债务免除成立后,债务人自不再负担被免除的债务,债权人的债权也就不再存在,债即消灭,因此免除债务也为债的消灭原因。 免除债务实质上是对债权的抛弃。 6、混同。 即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个民事主体,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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