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私对私转账的规定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私对私转账的规定如下:
1、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以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支出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额人民币5万元以上。 2、非自然人客户支付账户与其他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额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等情况。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大额交易报告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第二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以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支出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一)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额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收支。 (二)非自然人客户支付账户与其他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额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客户支付账户与其他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额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境内款项划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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