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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强制执行公证范围有哪些要求
分类 债权债务-个人债务
解答
律师解析:
强制执行的公证事项广泛,主要涵盖了以下几类:首先是借款合同、借用合同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其次是关于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此外还包括各类借据、欠条;
最后是关于还款(物)的协议,以及以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偿(补偿)金为主要内容的协议等等。
然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于那些涉及到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等各种人身关系的契约,以及具备相当程度人身性质的合同,均不得实施强制执行公证。
法律依据:
《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九条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文书以给付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四)《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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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7 0:1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