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款合同过了还款期限是否无效 |
分类 | 债权债务-个人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借款合同逾期未还的情况下是否导致合同失效的问题,虽然在现实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形,但是这个问题并没有得到明确的法律规定或者是权威的司法解释,因此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进行探讨。
根据该法典的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当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义务人有权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然而,如果义务人在此之前已经同意履行或者已经自愿履行了债务,那么他们就无权再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作为拒绝履行债务的理由。 换句话说,即便借款合同已经超过了约定的还款期限,只要债务人愿意偿还欠款或者已经开始实施还款行为,那么这份合同依然具有法律约束力。 另外,根据第一百九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出现了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特殊情况,例如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那么诉讼时效将会暂时停止计算; 而如果出现了诸如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等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那么诉讼时效期间将需要重新计算。 综合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借款合同逾期未还并不必然导致合同失效,其有效性主要取决于债务人是否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及是否存在导致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特殊情况。 若债务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或者诉讼时效期间尚未届满,那么这份合同仍将保持其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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