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方借钱不还要打借条吗 |
分类 | 债权债务-个人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处理借贷关系纠纷时,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种类繁多,其中包括了书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等多元化的手段。
在借贷关系中,若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所借款项,出借人便可向其提出开具借据以作证明。 借据这一类的书证,对于证实借款行为及具体借款金额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倘若借款人拒绝出具借据,出借人则需寻求其他途径来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例如提供转账记录或者见证人的证词等相关证据。 若出借人无法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借款事实,那么这将有可能对其诉讼请求的实现带来负面影响。 因此,尽管借据是证明借款事实的关键性证据之一,但它并不是唯一能够证明该事实的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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