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对欠款不还行为有何规定 |
分类 | 债权债务-个人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面对债务人逾期未归还借款的情况时,债权人均应首先全面理解并深度探讨其未能履行债务义务的根本原因,然后再与借款方展开诚恳且深入的商讨,努力寻求平衡双方利益的最优还款方案。
若发现借款方并非故意拖欠债务,有可能只是由于其自身发展过程中面临诸多经济困境所致,那么债权方理应对此表示理解和包容,继续通过友好沟通来解决问题。 然而,如若借款方具有明确的恶意拖欠行为,那就需要债权人采取更为严肃而有力的手段进行追索,包括向相关法域的法院提交支付令申请或提起正式诉讼,待法官做出最终判决后若借款人仍旧不予履行,则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总而言之,任何关于借款索偿的事宜都需及时进行处理,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诉讼时效得以延续,使诉讼期限得以重新计算并开启。 当借贷双方出现矛盾无法自行解决时,债权方可依据手中持有的借款凭证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 即使法院已经作出了公正裁决,借款人仍然坚持拒绝还款,那么债权方依然有权选择申请强制执行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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