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认定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 |
分类 | 债权债务-个人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当名义借款人与出借人间缔结相关借款协议时,这份协议是建立在双方真实意愿表达基础上的,因此应当被认定为具有合法有效性。
这样一来,就会产生借款合同法律关系,依据合同相对性的基本原则,自然应该由名义借款人去履行还款的职责。 然而,当名义借款人成功清偿债务之后,他还可以向实际借款人提出追索要求,而他们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则需要另作处理。 2.我们发现,出借人所提供给借款人的借款都是以银行转账的方式逐笔实际划入借款人的个人账户之中,而且借款人无法提供充足的证据以证明自己不是真实借款人。 更为重要的是,借款的实际用途与理解和构筑其中的借款法律关系并没有显著的影响,因此,关于这一部分的贷款本息,借款人也应该主动承担起还款的义务。 3.如果出借人按照借款人的具体指示将资金支付给了其他人,但是借款人却推脱说自己仅仅是名义借款人,实际借款人实际上另有其人。 在此情况下,借款人需要提供确凿的证据来证明其曾在借款时明确告诉出借人自己作为名义借款人的事实。 如果未能提供实际使用借款人为实际借款人的相关证据,那么名义借款人仍然需要负担还款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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