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转账后有说欠多少的记录属于诈骗吗 |
分类 | 债权债务-个人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针对借出款项却未得到偿还的情况,尽管只有转账记录作为证据,仍然可以发起诉讼程序。
凭借您所提出的主张,结合银行的转账记录,我们便可确定这其实是一项借款关系。 当然,如能提供相应的借条会更为有力。 然而,倘若欲使法院支持您的诉讼请求,就必须进一步收集和整理证据,以便构成一个完整而确凿的证据链。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下面列出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在何种情况下方能视作有效的示例: 1.借用人以现金支付的情况,自其实际收取借款之时起; 2.以银行转账、网络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款顺利进入借款人指定账户之时起; 3.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获得票据权益之日起算; 4.出借人赋予借款人对指定资金账户的控制权的,从借款人实际掌控该账户之时起; 5.出借人以与借款人共同商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且已经实际全部履行完毕之时。 借条无疑是直接证明借贷关系合法性的关键证据,通常能准确地认定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 虽然转账记录确实可以证明款项的实际交付,但是依然无法彻底排除双方之间存在除此之外的其他法律关系的可能性。 因此,在涉及到民间借贷案件中,倘若您唯一拥有的证据便是转账记录,那么您需要格外注意,倘若对方能够提供其他足够的证据证明你们之间存在其他的债权债务关系,那您就需要额外提交其它的证据,以此佐证借款的真实意愿,否则将会面临无法充分证明自己观点的风险。 关于这个债务问题,仅仅只具备转账记录的话,您还可以尝试补充以下这些证据: 1.获取手机短信及在线聊天记录以备查询。 例如,信息中的措辞是否包含了关于还款的提醒,以及对方反馈的答复是否已经承认了自己曾经借款的事实。 2.前往银行申请调阅您曾进行提款或转账的相关单据。 3.尝试获取并录制双方通话的录音文件,比如在电话交谈中明确提到过的借款事宜或者进行借款确认。 4.寻找借款当日是否存在第三人在场,这样的第三方可以为确定双方都有意愿借款的事实提供证词。 在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建立借贷关系时,您应该遵循以下三个重要提示: 1.签署正式的书面合同或出具详细的借条,清晰地列示借款的主题、借款的具体金额、利率、借款的期限以及任何可能出现的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2.务必明确所有的交付环节,尤其是金额较大的借款,建议通过银行渠道或者微信、支付宝平台等进行资金交付,并且需要在转账中注明清楚款项是属于借款性质的;3.确立还款方式,为了避免之后可能出现的纠纷,对于每个还款的环节尽量都添附书面凭证(例如收条)或者采用转账方式进行还款,同时确保在转账过程中明确标注还款的总金额以及款项的性质(即本金或利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 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 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十五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 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