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学生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处理原则是什么 |
分类 | 损害赔偿-学校侵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学生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处理原则:
第一,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应当由学校承担的,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责任,应当是造成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的赔偿,以及未成年学生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赔偿,还有第三人造成学生人身伤害时的补充赔偿。 第三,属于学生及其学生法定代理人(或者学生生活费供养者)承担的责任,由学生法定代理人承担,或者学生生活费供养者承担。 第四,属于第三人过错造成学生伤害或者学生伤害他人的,应当由有过错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对于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有责任,其他人也有责任的,应当分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