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残疾人保障金的规定是什么 |
分类 | 损害赔偿-人身侵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残疾人士保护基金乃为了确保残疾人群体的权益得以保全,特向未能依照规范程序正式聘用残疾员工的官方、结社、企业、公立单位以及民间非盈利机构征收之一笔专项资金。
残疾人工智能收费简称“残保金”,此词汇主要运用于在已实行分散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工智能公共政策的地区。 对于所有那些无法达到当地省级行政区域、自治区或直辖市的政府制定的残疾人工智能安置比例要求的机关、社团、企业、公有及私立社会经济组织,必须根据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该年度未达到规定任务的员工数量与上一个会计年度本地区全体职工年均收入的实际情况进行计算和缴纳专项经费以用于加强残疾人工智能的职业发展和职业培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一条
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过程中,一些地方法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一定比例的,要交纳残疾人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为了规范和加强'保障金'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 '保障金'按属地原则交纳,中央部门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地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达到规定的安排比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条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交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交纳的'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列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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