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残疾人保障金必须交吗 |
分类 | 损害赔偿-人身侵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否为强制性缴纳事务,根据相关法规政策,其并非硬性要求。
术语中定义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保障金”,这部分资金是由那些尚未按照法定程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政府机构、社会组织、企业实体、公立学校以及民办非营利性机构所承担的义务。 这笔资金被视为专门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基金,并将纳入到地方一般的公共预算之中进行统一规划与安排,其主要的用途在于支持残疾人的职业发展和生活保障。 同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来使用,任何部门都无权擅自调整或者挪作他用。
法律依据: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七条各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保障金”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门人员负责“保障金”的收支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保障金”暂按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计划管理,严格审批。 “保障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计入“保障金”。 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收取的“保障金”,应按规定交存财政专户,并按规定编制“保障金”年度使用计划,报经财政部门审批后,由财政部门将资金划拨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帐户,并严格按计划使用。 “保障金”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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