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监护人的撤销与恢复的区别包括哪些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监护权的撤销意指原来担任监护职责的人员将失去这一权力,通常是由于他们对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的伤害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责任等因素引发。
相较之下,恢复监护权则代表着若在特定条件下得到满足,那些曾被剥夺监护权的人士有望再次获得这一权利。 撤销监护权是一项带有否定性质的措施,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被监护人的权益; 而恢复监护权则是为那些过去犯错的监护人提供一次改正错误并重新赢得信任的机遇。 然而,恢复监护权需遵循严格的条件与审查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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