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监护权撤销的原因是什么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即,监护人实施了严重危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不当举动,譬如虐待、遗弃被监护人等等。
另一方面,如果监护人未能尽到监护之责,亦或者其无法再继续行使监护权并拒绝将此项责任部分或完全委任给其他人的话,将会导致被监护人陷入艰难困境。 最后,当监护人采取任何严重侵犯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时,也属此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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