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后应如何处理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此恳请各位留意,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如不幸离世或失去监护能力,其具体的监护权将由以下人士担任:
1.祖父祖母及外祖父祖母; 2.兄弟姐妹; 3.与未成年人关系亲密且有意愿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亲戚朋友,只要他们得到了未成年人的父亲母亲所属单位或居住地点的居民会/村民委会的认可并同意。 倘若以上选任仍引发争议时,那么未成年人的父亲母亲所属单位或居住地点的居民会/村民委会有权在近亲范围内进行指定。 若对该项指定仍感不满且采取法律措施予以解决,则需由当地人民法院最终裁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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