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如何制定监护人的程序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法院在指定监护人程序方面的执行流程如下所示:
首先,如果事先并未有人物站出来承担监护职责,那么这时有监护资历的相关人员便可以通过商议来共同确定这个人选。 其次,若经过上述商谈仍无法达成共识、仍未能确立起一名有效的监护人,那就必须要由当地的人民法院组织这些有监护资历的人员进行一场公正的辩论和决定,进而在这场辩论中从他们之间指派出适格的代理人为诉讼服务。 在此过程中,法院会始终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优先考虑如何更好地保护其利益,从而在符合法律规定监护权限的具有监护资历的人员中指定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于监护人的确定存在疑问或争议的情况之下,应由被监护人生存居住的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负起指定监护人的重任,同时,对该指定持有异议者可向本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寻求进一步的指导与帮助; 若有关当事人对此持有强烈反对意见的话,亦可径直向人民法院申请更换监护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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