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时为何不给孩子抚养费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法律的基本原则中,对于那些未能履行抚养义务、未尽到父母之责的一方,他们理所当然地需要承担起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这种不给于子女以抚养费用的行为,并非违反法律的规定,而是合乎社会和人性的逻辑。 这样的特殊情况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第一,当抚养责任的一方因为长期疾病或是失去工作能力,且没有取得有效的经济收入时,他们无法按照原先协议或者法院裁定的金额支付抚养费用,但此时,直接负责抚养子女的一方具备完全的抚养能力; 第二,当负责抚养子女的夫妇中的丈夫或妻子由于非法犯罪被判处监禁或者劳动改造同时丧失经济来源的时候,他们同样无法履行交付抚养费用的义务。 然而,当他们重新获得人身自由的权利并重返社会后,只要有足够的经济来源支持,那么他们应该继续按照原先的协议或者法院的判决来履行他们的抚养义务; 最后一点是,抚养子女的一方,如果决定与他人再婚,新的配偶也表现出愿意承担部分甚至全部子女抚养费用的话,那么我们也认为这是符合情理和社会道德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二条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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