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探视权是如何规定的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双方离婚之后,未获得子女直接监护权的父亲或母亲享有一定的探视权,而对方也负有协助其实现此项权利的法定义务。
如若存在相关人员或机构因故拒绝为另一方的探望行为提供配合和协助的情况,那么此类人士或组织将会受到人民法院的严厉制裁,包括但不限于施行拘役、罚金等法律措施。 然而,在处理过程中必须特别强调的是,不得以任何方式对未成年人本人或者其探望行为实施强制执行。 关于父母亲在探望子女时,若此种行为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的话,那么相关人民法院有权依法中止他们正在享有的探望权益。 待到中止原因消散后,探望权应当重新回归。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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