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哺乳期离婚孩子抚养权归哪方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进行离婚处理之时,我们通常会优先考虑让尚处于哺乳期间的孩子跟随母亲生活,然而,若出现以下几种情况,孩子也依然可以选择跟随父亲生活:
第一种是母亲身患难以治愈的传染病或其他重大疾病,不利于与孩子共处; 其次,如果母亲有能力抚养孩子但却不尽法定义务,且父亲坚持希望孩子能跟随自己生活的话,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孩子可跟从父亲生活; 此外还有第三种情况,即孩子因为种种缘由的确无法与母亲共同生活,比如母亲的生活环境给孩子的成长带来明显的不良影响; 再者就是母亲的工作性质非常独特,以至于不适合亲自照顾孩子;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母亲涉及严重的刑事案件,这对于孩子而言也是极其不利的。 经过父母双方的友好协商,他们可以决定两周岁以下的孩子跟随父亲生活,同时必须确保这样的决定不会对孩子未来的身心发展产生任何不利影响。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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