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成年人是否仍有监护人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享有监护人的照护。
根据相关法令规定,监护人大体可如下分配: 首先,成年人的监护人通常来自以下人员: 第(一)项为申请人的另一半配偶; 其次,第(二)项属于父母和子女; 第三,其他最近相关亲属有资格成为监护人; 最后,条件符合的话,其他有意愿担任监护的公民或组织可以经过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是主管部门的同意后成为监护人。 依据法律规定,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士之间可以协商决定谁来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在协商过程中,要充分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监护人的确定若引发争议,需通过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是主管部门进行指定监护人的工作,若有关当事人对此种指定不满,他们有权向法院提出更换监护人的申请。 同时,有争议的当事人对此问题感到疑虑时,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交申请来换掉原来的监护人。 对于那些无法独自判断或者不能完全理解自身行为的成年人,那么他们的利害相关方或者对应的组织,都可以向法院正式地申请去评判那个成年人是否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是只具备部分的民事行为能力。 具体提到的“相关组织”包括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教育机构、医疗机构、女性联合协会、残疾人联合协会、依法设立的老年组织、主管部门等等。 总而言之,监护人的责任就是代表被监护的青少年去实施必要的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这些孩子们的人身权、财产权还有其他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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