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怀孕期间离婚,男方对孩子需承担何责任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怀孕期间发生婚姻破裂,如果孩子最终跟随女方生活,那么作为非直接育儿方,您必须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用。
然而,如果在特殊情况下,母亲存在以下几种状况中的任何一种,那么孩子同样可以选择和父亲一起生活: 第一,母亲身患长期难以治愈的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导致孩子无法与她共同生活; 第二,尽管母亲具备抚养条件但是却未能尽到抚养职责,而此时父亲希望他的孩子能够陪伴自己生活,同时这对于孩子的身心发展不会产生不良影响; 第三,由于各种复杂因素,孩子确实不能继续和母方一起生活,例如母亲的经济实力和生活环境明显限制了孩子的成长,或者母方的品德不良,对孩子成长造成了阻碍,又或是因为触犯法律法规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法实际照顾孩子等特殊情况。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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