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对同居期间所生子女及财产会如何处理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同居关系所生子女的处理之法律规定表明:
未满两周岁的孩子,应当以由其母亲亲自抚育为主导原则; 已满两周岁但未能达成协定的情况下,应当依据最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原则,由法庭作出裁决; 而对于年满八周岁的子女,则应尊其本人最真挚、最自由的意愿。 另一方面,关于财物的处理,法律同样给予了明确指引: 首先应以双方达成的协议为准; 如果无法达成共识,可以向法庭提出诉讼,请求法庭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公正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款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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