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精神病人是否具备行使监护权的资格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精神病患者并不具备行使监护职责的资格,因为他们的民事行为能力受到了限制或被视为全无。
这类人群需要得到他人的悉心照料和看护。 关于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事宜,有如下具体规定: 首先,监护人应优先从配偶中产生; 其次,若以上人员无法承担监护重任,则依次由父母、子女等人接棒; 再者,如果上述几位至亲仍然无法胜任,亲戚、好友亦可考虑担当此责; 然而,无论何种情况,皆需经过患者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以及民政机关的首肯与批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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