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无抚养权一方是否有权看望孩子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夫妻解除婚姻关系之后,未享有监护权之一方仍然有权探视自己的孩子。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离婚之后赋予患方在合理期限内接触、探望其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权益,因此,为维护公平正义,尽管一方在离婚过程中未能成功争取到孩子的监护权,也应当拥有随后探视孩子的合法权益,而享有监护权的一方亦应积极协助其履行此项探望的权力。 倘若另一方蓄意阻碍探望孩子的行动,已取得探望权的一方可通过向当地司法机构提起诉讼请求法律援助,倘若双方曾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并获法院判决关于探望权实施办法的,该方此刻可立即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但是,若探望权之行使受干扰之原因如下所述,探望权将需要暂时终止,直至相关问题得以解决且符合恢复条件为止: (1)行使探望权之人无行为能力或有限制的行为能力; (2)行使探望权的人患有严重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这些疾病可能危及其未成年子女的身体健康; (3)行使探望权之时对其未成年子女造成侵权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从而损害其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4)行使探望权之际,与未成年子女间的相处状况趋于恶劣,且子女极度反对任何形式的探望; (5)其他任何可能危害到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情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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