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探视权在法院如何执行具体规定是什么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通常情形之下,法院将会裁定被告有权利在每月的单周或者双周内的特定日子里享有探望权力,亦或是可以制定出一至两天不等的探访时间段。
但若发现其中一方在行使这一请求权时所实施的行为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了明显且不可逆转的负面后果,甚至是当不满八周岁的子女明确表示并不愿意见到父母中的一方前来探望之时,当事人就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法院将会对此作出临时性的中止决定,以此限制该方在未来的某个时期内继续行使探视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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