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时,如何申请调低一方的抚养费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为子女提供扶养费的问题上,家长应当在衡量子女的真实需求与自身承受能力之间取得平衡。
若发现一侧方确实难以遵循法院或认可条款向子女支付扶养费,可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请减免。 在抚养费裁决产生法定效应之后,如涉及到新情况和新理由,任何一方向法院提起撤回抚养费的诉讼,均应视为新的案件来处理。 以下是对抚养费减免申请条件的详细解释:(1)在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产生长期性疾病或劳动能力丧失的状况下,失去了经济收入来源,确实很难依照协议或判决向子女支付扶养费,此时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承担孩子绝大多数的生活开支,在给予支付请求时,法院可以批准减轻或者取消支付。 (2)如果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触犯刑法,被司法机关投入劳改,从而无法提供扶养费,该情形下也是可以申请减免或者取消支付的。 (3)在抚养子女的一方重新组建家庭,且其配偶自愿为继子女的生活费乃至教育费承担部分或全责的情况下,原有的支付义务父方或者母方可适度地降低或是停止支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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