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协议中放弃探视权,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离婚情况下,父母双方有权探视并享有与未直接监护的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权利。
此项权益绝不允许因夫妻离异而被擅自消减或放弃,因此,任何有关放弃探望的条款,都当视为无效之约定。 探望权的行使不仅仅是一种法定的权利,更是身为父母的自然人应当承担并且必须遵守的义务和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放弃探望权的表态在法律层面上并不具备任何实质性的效力。 即便在离婚协议中有任何许可或约定,明确提及放弃探望权的相关条款,那么,任何一方当事人依然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请求获得未成年子女的探望权。 若任何一方阻碍另外一方探望未成年子女的行为,法庭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此进行审理裁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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