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探望权的法定时间规定是什么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自离婚之后,负责不尽抚养义务的那一方家长,享有对孩子的探视权利。
在此过程中,如何行使这项权利的方式,应该优先考虑对孩子身心健康的有利影响并经过双方的认真商议。 当双方无法就此达成共识时,法院将会根据孩子的年龄、家长们的居所地址、工作特点、身体及精神的健康状况以及道德品质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做公正的裁判。 探视的形式主要包括探望性探视和逗留性探视两种。 探望性探视为探望者前往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家庭或者事先设定好的地点参加探视活动; 至于逗留性的探视,则意味着探望者可以在双方约定或法院裁定的探望时间段内,带走未年人子女并于规定时间将其送还。 若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未能遵守有关探视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协议,另一方有权向司法部门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 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会对没有履行义务的一方进行教育指导,要求他履行相应的责任。 如果经过多次警告仍然拒绝履行为止的,那么司法机关可能采取罚款、拘留等强硬手段来解决问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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