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协议书中放弃抚养费的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双方签署了离婚协议书放弃对子女抚养费支付的权利,那么从签署之日起便具有了法律约束力。
通常情况下,对于已明确确定的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如无特殊法定缘由,是不被允许任意调整或变更的。 若确需作此变动,也必须先与对方达成共识或是经过双方协商一致。 然而,倘若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的经济状况明显无法承担起子女所必需的费用开支,以至于严重影响到其生活质量以及身心健康发展,在此情况下,另一方则有义务适度承担部分或全部的抚养费用。 关于具体负担费用的数额及支付期限,应参照双方的商定; 如彼此间无法就这样的事项协商达成共识,最终的决定必须依赖人民法院的裁决予以明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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