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对孩子的探视权有何规定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解除婚姻关系之后,未实际承担抚养责任的父或母拥有探访亲生孩子的法定权益。
在如何行使这一权利时,首先应引发父母双方面对面的深入商议,以期能够达成一个既有益于孩子身心健康的良好基础方案; 倘若无法达成共识,法院便需在全面分析子女年龄、父母居住地、工作性质、体质以及精神状况等方方面面的因素后,作出公正且深入的判断。 在此过程中,探望的方式包括探视性的探望和逗留性的探望两种形式。 探视性的探望,便是在离孩子较近的直接抚养方处或是经过父母双方共同认可的地点进行探望活动; 至于逗留性的探望,即指在双方约定或法院裁定的短暂时间内,允许父母将孩子带走,并保证能按要求及时归还。 当直接负责抚养孩子的一方拒绝执行涉及到探望权的法律文书,另一方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请求时,人民法院有权对这种不履行义务的一方采取必要的批评教育,明确责令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的义务。 若经过劝说仍不服从的,就可以依法实施罚款、拘留等相关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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