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起诉离婚争抚养权,能否找到律师面谈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及其抚养费方面的相关规定,我在此提供详细的解读如下: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消失。 在离婚之后,无论孩子是由父亲还是母亲亲自抚养,他们仍然属于双方共同的孩子。 在离婚后,父母都有继续抚养、教育以及保护孩子的权利和义务。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孩子在离婚后不满两周岁,法律规定应由母亲实际抚养; 而对于已经年满两周岁的孩子,如果父母无法就抚养问题达成共识,则将由人民法院依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进行裁决。 此外,当孩子年满八周岁时,他们的真实意愿应该得到充分尊重。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如果孩子由其中一方直接抚养,那么另一方必须承担部分或全部的抚养费用。 具体的费用金额和支付期限,可以由双方协商决定; 若协商无果,则将由人民法院作出最终判决。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条款所规定的协议或判决并不妨碍孩子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以上就是我对《民法典》中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及其抚养费方面的相关规定的简要解读,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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