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双方不愿抚养孩子应如何处理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无论是在审理离婚案件还是涉及儿童抚养问题的案件中,我国法律所赋予的人民法院处理此类情形下缺席抚养子女当事人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两个:
首先,对任意一个不愿承担起护理、培育未成年子女责任的父母联盟进行严肃、深入的思想教育,积极做好引导工作,促使他们主动回应当事人法律义务,恢复并尽到应有的抚养职责; 其次,针对那些依然我行我素、毫不理会他人劝告,拒绝对自己亲生骨肉负责任的父母团体,法院会站在维护未成年子女法定权益与保障其健康、快乐成长的高度,遵循科学合理的判断标准,依据相关法律条文,采取明智而公正的判决策略,裁定哪一方应该充当子女的监护人,同时也需要另一方为子女提供必需的生活保障以及教育支持,确保其在良好的环境下茁壮成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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