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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孩子探视权的规定一月几次
分类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解答
律师解析:
在抚养权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对于子女探望的次数问题并未作出明确且统一的规定。
然而,从实际情况来看,司法实践中多数的离婚诉讼案件,在经过审理后,法院通常会将子女的探望次数设定为每月两次至四次左右;
当然,这并非绝对,相关权利人和义务人都有权依据自身需求,通过协商来确定探视的详细时间和频次,甚至可以对探望的方式和途径进行详尽的约定。
至于探望次数的具体安排,则取决于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共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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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3 6:4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