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怎么界定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1)若继子女尚且年幼,且随着生父母中的某一方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倘若继父或继母对该子女承担了部分甚至全额的生活教育开支,又或是已经成年的继子女在实际生活中持续对继父母履行了赡养帮扶义务,便可以认定双方已经形成了抚养照顾的亲情关系。
(2)当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时,若继父母对继子女提供了生活上的悉心照料以及经济上的抚养; 或者尽管没有和继父母住在一起,但是继父母依旧承担了部分乃至全额的生活费和教育费,都可以被视为双方已经建立了抚养照顾的亲情关系。 (3)若继父母承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或者虽然没有和继父母共同生活,但是继父母仍然为其支付了部分乃至全额的生活费和教育费,那么即便没有直接参与到对继子女的教育和生活照顾之中,也应当被视为双方已经建立了抚养照顾的亲情关系。 (4)判断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已经建立了抚养照顾的亲情关系,主要的衡量标准在于继父母是否承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如果没有承担任何费用,即便是对继子女进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顾,也不能够被视为双方已经建立了抚养照顾的亲情关系,而仅仅是一种姻亲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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