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领导干部更改档案年龄怎么处理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严谨来说,个人的出生日期在通常情况下是不能进行调整或改变的。
但若公民实际上的生辰与其在户籍登记中的出生年月存在出入,可向相关机构递交申请,请求更正出生日期。 在此需要看到,针对公民更正生辰问题,将有如下情形之一会导致无法受理: (1)属于由组织或人事部门所管理的那类干部,且此类人员出于自我需求主动提出希望确定或者变更其出生日期的申请; (2)在1996年1月1日之后,已经依据《出生医学证明》进行了户籍申报并希望对此进行调整的出生婴儿; (3)目前正在监狱或者劳教场所服刑,同时也面临着刑事强制措施或者拘留等处分的人士; (4)作为诉讼或民事纠纷案件的主要当事人,其相关案件尚未审判完成或者依然处在执行阶段; (5)在申报户籍登记的过程中对于出生日期进行过签字确认的个人; (6)曾经更正过出生日期的人群;以及(7)变更过名字而时间未逾三年的申请者。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一百四十三条明确指出: “具备以下三个基本准则的民事法律行为均为合法有效的行为。 (1)行为人必须拥有行使该民事行为的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其意图表达必须真实可信; (3)必须不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且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习惯。 ”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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