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扶养到十八周岁孩子以后谁抚养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抚养责任之期限直至其年满十八周岁为止,一旦达到这一年龄阶段,父母便无需再承担任何形式的抚养义务。
然而,若成年子女无法依靠自身力量独立生活,此时父母仍需担负起为成年子女提供必要经济支持的重任。在此情况下,成年子女若欲提起上诉追讨抚养费用,必须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自身确实无法独立生存并因此需要额外的财务帮助,如此方可得到法庭的裁决支持。对于未成年子女提出的要求具备经济能力的父亲或母亲提高抚养费标准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将予以接受与支持: 首先,原定抚养费用额难以满足该地区当前实际生活水平; 其次,针对未成年子女的病情和教育需求,实际所需经济开支已经超出原定抚养费用额度; 最后,若存在其他合理且正当的原因也应该适当增加抚养费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三条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五条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七条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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