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拒绝另一方给的抚养费生效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离婚过程中,若夫妻双方能够达成共识,其中一方可选择仅享有孩子的监护权,同时无需另一方承担子女抚养费用。
这种决定的核心原则是,直接抚养方必须具备足够的财务能力来满足未成年子女的日常需求,确保其健康快乐地成长。 尽管有些父母在离婚时可能会出于各种考虑选择舍弃或减少子女抚养费的请求,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在未来无法有权利向对方索要合理金额的子女抚养费用。 具体而言,如何界定某些情况下所谓的"必要"和"合理"支出,便成了关键所在。 如无充分的证据表明直接抚养方的经济状况出现严重下滑,以致于无法独立承担起应有责任,抑或是当发生子女升学、生病等特殊情况时,那些在离婚协议中承诺承担全部抚养责任,但在离婚之后又没有正当理由撤销该协议的人,法律将不会认可其行为。 然而,以下几种情景则被认定为子女有权要求有抚养能力的父母增加抚养费的正当条件: 首先,原有的抚养费数额已经远低于实际生活水平,无法保证儿童正常的生活需求; 其次,由于子女患有疾病或进入中学学习,其实际所需要的费用远远超出原定数额; 最后,存在其他合法而必要的理由,使得抚养费用必必需得有所提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