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送福利院需要什么条件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仅限于父母均已离世的未成年人和残疾人以及不幸被遗弃的婴儿,方可入住收养他们的儿童福利院。
而一般情况下的其他未成年人暂时无权接受国家监护。 换句话说,如果谁也不愿意承担照顾孩子的责任,那么孩子便有可能入住到福利院中。 不过,孤儿或弃婴送到儿童福利院、或者是社会福利院去,需要转送者先向相关部门递交申请,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其中包括: (1)至少两位证人对于弃婴发现地点及其性别、出生时间、健康状况、外貌特征以及衣着等方面的书面说明; (2)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确认找寻不到弃婴父母及其家庭地址的证明,且需有入件警察签名; (3)弃婴案件见证人本人单位开具的带有公章的证明,并附见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残疾儿童应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盖章确认其残疾状况的报告书,且需附带残疾儿童的照片; (5)孤儿案件需要孤儿户口所在地的公安局或县级人民法院签发的宣告孤儿父母离世的证明; (6)孤儿父母生前所在单位或当地村民委员会开具加盖公章的证明信; (7)孤儿法定监护人单位开具的证明监护人身份的说明,以及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法律依据:
《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第九条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收留抚养下列儿童:
(一)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儿童; (二)父母死亡或者宣告失踪且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儿童; (三)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儿童; (四)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 (五)法律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其他儿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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