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养子女与继子女的区别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养子女和继子女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同的,主要表现在:
(1)养子女同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从收养关系成立时起,双方应相互承担义务并享有权利; 而继子女同继父母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是由于继母或继父对子女进行了抚养教育才互相承担义务和享受权利。 (2)养子女同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自收养关系成立时即消除; 而继子女同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而消除。 继子女未成年时,生父母仍然对他都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这样,受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与生父母和继父或继母有着双重的权利义务关系。 如果继父或继母将继子女收养为养子女,则随着收养关系的成立,继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消除,而与养父或养母建立起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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