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谁能申请婚姻无效的认定 |
分类 | 婚姻家庭-结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首先,有权申请宣布婚姻无效的主要有两大类人士,即当事人及其利害相关者。
下文列举了利害相关者可作为申请人的几种情况: 1)当事人的近亲和社区组织若察知婚姻关系涉及重婚行为; 2)未达到法定年纪的亲属可以以婚姻关系的一方未到法定年龄申请无效; 3)当事人的近亲亦可以配偶间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来申请无效; 4)同患病婚姻当事人一起生活的近亲,如果他们在婚前已经被确诊患有医学上不适合结婚的疾病,并且婚后没有治愈的话,也有权申请无效婚姻。 申请程序上,首先需要向法院递交婚姻无效申请书,然后确定负责审理此案的法院,接受法院审理并接收到判决结果。 如果法院做出判决,还需送达给婚姻登记机构一份判决书。 另外,针对无效婚姻案件,法院会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接到婚姻无效申请后,如属实,法庭应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2)人民法院应当自动审查婚姻生效与否,不可因其无争议而放弃追查; 3)关于婚姻效力的处理应单独出判决,与涉及财产分割和儿童抚养权问题的判决分开; 4)一审法院对婚姻效力做出判决,不论婚姻是否有效,当事人均无法就此提起上诉,但对于财产分割和儿童抚养权的判决,当事人仍可提出申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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