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同住人的认定是怎样的 |
分类 | 婚姻家庭-结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所谓共同居住者,即是指在共有居住性房产中,当出租方的承租人去世或是租赁合约发生变更时,实际居住于此并已达满一年(特定情况除外)且其本人在本市并无其他可供居住之房屋,又或是虽拥有其它住房,但仍存在居住不便之情形之人。
值得注意的是,若此类人在此期间结婚生育则无需遵照先前所述条件限制。 关于共同居住人的甄别标准主要包括三大方面: 1.家庭关系: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必须是具备家庭成员资格之人士,其中包括父母、未成年子女、合法夫妻以及,比如祖父母和孙子女这样的亲戚关系; 2.居住时间要求: 共同申请人需在沪连续居住时间至少达到三个月; 3.个人条件限制: 共同申请人在上海不能拥有任何形式的不动产所有权,无任何潜在资产可能对申请产生影响。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 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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