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军人结婚函调表? |
分类 | 婚姻家庭-结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包括姓名、本人成分、文化程度、出生年月、民族、工作时间、政治面貌、籍贯、家庭住址、户籍关系所在地、户籍性质、本人社会关系、是否有民法典禁止结婚所列疾病、家庭是否有遗传精神病史、家庭主要成员、过去和现在的职业、政治态度相互关系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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